新会区物价局价格法十周年纪念活动

(2008年4月26日)

  
   今天,区物价局在新会世纪广场举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十周年纪念活动。参加本次价格咨询会的部门有:新会区卫生局、新会区教育局、新会区民政局、新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会区房地产管理局、新会供电局、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新会分公司、新会区电信局;出席的领导有:区府办、区直机关工委、区纠风办、区法制局、区消委会等部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实施。《价格法》的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和巩固了价格改革积累的丰硕成果,标志着我国价格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价格法》实施的十周年是我区价格工作取得重大进步的十周年。我们加强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1998年至2007年来,价格总水平的平均涨幅是1.3%。我们坚持《价格法》对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规定。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制度,启动价格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目前物价显著上升的情况,采取了调价备案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力地保持了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我们坚持依法治价、以法治价,认真管理好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护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
  《价格法》的实施,切实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使经营者自主定价有了法律依据,可以运用法律体系中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得到规范,使各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受到约束。对于消费者来说,《价格法》的实施,更加有利于他们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价格法》的实施为我区经济发展创造了价格公平竞争的环境。《价格法》的实施有效地制止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各种竞争日益激烈,产生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倾销及乱涨价、乱收费等不合理行为和造成价格秩序的紊乱和价格竞争的不公平。对维护价格形成和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平的价格竞争,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为我区经济发展创造价格公平竞争的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