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物价局
新价〔2005〕17号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

区人事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5〕24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