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
区人事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5〕24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