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取消24项省定涉及 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4〕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做好收费公示牌的变更工作,并按要求填列附表,于2005年1月19日前分别报区物价局、财政局。
新会区物价局 新会区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