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区农业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3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做好收费公示牌的变更工作。 执行新的规定后,我区物价部门原来有关机动车照相费、机动车号牌安装固封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新会区物价局 新会区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