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不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江门新会供电分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4〕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