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物价局文件
新价〔2005〕9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不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江门新会供电分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4〕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区人大办、区府办、区经贸局、区计划局、各镇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