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来水供水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31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新会区物价局 新会区建设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