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物价局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文件

新价〔2005〕11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
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4〕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到物价局办理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牌的变更工作。

新会区物价局 新会区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局、卫生局、教育局、纠风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