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物价局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文件
新价〔2005〕12号

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财 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到物价局办理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牌的变更工作。

新会区物价局 新会区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