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财 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到物价局办理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牌的变更工作。
新会区物价局 新会区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