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价格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
什么是价格成本、成本监审
    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格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什么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政府主管价格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13种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8月中旬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此《规定》从2004年 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发现以下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定价的行为;
    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2、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13、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知识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其适用对象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需要指出的,一是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价格除了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收购价格;二是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是指 各种有偿服务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示,应当遵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 并公开标示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内容。
明码标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称明码标价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 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按照这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不仅要标明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 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的原则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是公平原则。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明码标价表示的价格,应当反映价 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二是公开原则。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明码标价的形式,公开展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经 营者通过明码标价,表达了对消费者的价格承诺。三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就是开诚布公、物有所值、货真价实;所谓信用,就是信守承诺,体 现经营者信誉。
明码标价应怎样做到准确、规范?
    价签价目齐全。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在标价时应逐项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明码标价所标内容是与价格有关的基本指标和数据,必须明白无误,真实准确,不能漏标、错标。字迹清晰。所标示内容的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明确,不得故意涂改乱画,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 货签对位。经营者根据商品经营需要,标价签无论采用陈列式、摆放式还是悬挂式,均应做到商品陈列与标价签对位,做到有商品有价签。 标示醒目。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做到直观大方、一目了然。收费价目表应设置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价目簿 (册)应摆放在消费者方便查阅的位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价目表,做到商品的价格、收费的 标准与标价签、价目表相一致。不得将原价、现价混标。
为什么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当前,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是节假日或店庆实行优惠、让利、酬宾等;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针对其竞对手进行的降价促销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了欺骗性的降价策略 利用"处理价"、"跳楼价"、"打折价"、"优惠价"等名目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而实际价格与原价格相比并没有降低,或没有宣称的幅 度那么大,甚至有的比原价格还高,或者所售商品并非其宣称降价前的同质商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经营者的标价反而成了欺诈消费 者的载体。因此,为了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在《规定》中增加了"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要求经 营者如实标明降价的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更加醒目、更加准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从而增加降价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为了便于对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 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通过降价前后的资料对比,可以直观地判断经营者降价行为是 否真实,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表现
    (一)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标价签或价目表上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内容进行 欺诈,主要有: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用料、工艺,利用标价引诱消费者接受服务,再按实际成交价结算;采取偷 工减料、掺杂使假、混淆服务等级手段多收费;虚拟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没有降价;以高标价、大折扣的手段,伪装降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 "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使用两套标价签或价目表, 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等。
    (二)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主要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未经价格 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方式,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签、价目表、告示版等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采取货签不对位, 不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利用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哪些?
    1、不明码标价的。是指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仍然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的;不在收费场所 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经营者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按照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方式,或者不 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测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标价,缺项漏项,项目填写不全。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经营者高于标价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以及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经营者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必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降价记录 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是指经营者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擅自设计、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等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13种价格欺诈行为分别是: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国家计委最近将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一)、虚假标价:如福建省漳州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 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 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二)、两套价格:如甘肃省兰州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 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 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三)、模糊标价:如河北省保定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 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山西省临汾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 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四)、虚夸标价:如山东省荷泽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 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山西省某电信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 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五)、虚假折价: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 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河北省某市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 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六)、模糊赠售:如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 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湖北省黄石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 食用调合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七)、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福建省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 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八)、虚构原价:如上海市金山区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 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广东省广州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 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九)、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北京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2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 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 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十)、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江苏省镇江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 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河南省南阳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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